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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8條

申請第二條第六款之飛航者,應由航空器使用人或代理人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於入境一工作日前向飛航服務總臺申請核准。 前項以電報申請者,應參照申請書所列項目逐一填列,並依編號順序拍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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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