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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語口試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外國語言,指英語、法語、德語、日語、西班牙語、阿拉伯語、韓語、俄語、義大利語、土耳其語、馬來語、泰語、葡萄牙語、越南語、印尼語及其他指定之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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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