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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語口試規則 第7條

舉行外語個別口試、外語集體口試或外語團體討論前,應召開外語口試會議,研商口試發問範圍或口試主題、評分標準、進行時間等有關事宜,必要時得舉行外語口試技術會議。 外語個別口試、外語集體口試必要時得擬定書面問題。 外語口試之書面問題或討論主題,必要時得於外語口試舉行前入闈繕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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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