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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售後服務或運回整修通關辦法
› 第4條
外銷品售後服務或運回整修通關辦法 第4條
售後服務或運回整修之外銷品,由國外復運進口時,除按一般進口貨物向 關辦理申報手續外,並應: 一、於報單上列報原出口日期、出口船名、出口報單號碼。 二、於報單上特別報明係運回整修後仍將復運出口之物品。 三、報明整修項目,並附與客戶來往之有關文件,以憑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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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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