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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取得外銷食品及飼料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認可登錄證書者,得於該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繼續使用;評鑑單位並得依外銷食品及飼料廠場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辦理追查稽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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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