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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 第5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第5條
事業依本法
第六條
第一項及
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為報備及變更報備時,應依主管機關於本管理系統所定格式逐項填載。 事業依本法
第六條
第一項及
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以上傳電子檔案方式為之,其檔案之格式、位元組及上傳方式,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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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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