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 第5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第5條

事業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報備及變更報備時,應依主管機關於本管理系統所定格式逐項填載。 事業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以上傳電子檔案方式為之,其檔案之格式、位元組及上傳方式,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