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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已繳納之保護基金及年費均不退還。 保護機構應製作並更新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名冊,每季送本會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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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