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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處不成立: 一、經調處委員召集調處會議,有任一方當事人連續二次未出席。 二、經召開調處會議達三次而仍不能作成調處方案。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續行調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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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