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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保護機構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申請書連同有關文件,報經本會核定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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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