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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16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參加人。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限制行為 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與多層次傳銷事 業締結契約之無行為能力參加人,得繼續從事多層次傳銷業務至退出該多 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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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