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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22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下列書面資料,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 國境內之發展狀況: 一、事業整體及各層次之組織系統。 二、參加人總人數、當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數。 三、參加人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地址 、聯絡電話及主要分佈地區。 四、與參加人訂定之書面參加契約。 五、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種類、數量、金額及其有關事項。 六、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給付情形。 七、處理參加人退貨之辦理情形及所支付之價款總額。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行為者,亦同。 第一項書面資料得以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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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