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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戶外活動臨時哺集乳設備及設施標準 第3條

本條例第五條之一所稱大型戶外活動,指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一、演唱會、音樂會或其他類似之娛樂活動。 二、體育、競技或其他類似之活動。 三、展覽(售)會、人才招募會、博覽會或其他類似之活動。 四、燈會、花會、廟會、煙火晚會或其他類似之活動。 五、民俗節慶或其他類似之活動。 前項大型戶外活動,不包括下列活動: 一、婚、喪、喜慶之私人活動。 二、集會遊行法規範之集會、遊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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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