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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 第9條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
第四條
或
第五條
申請文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各級主管機關受理
第六條
或
第七條
申請文件後,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前項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各級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補助者、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補正,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但經各級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三十日;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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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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