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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 第2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稱大型運動設施,指符合重大國際賽會標準,可供重大國際賽會使用,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包括土地價值之造價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 二、得容納觀眾三千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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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前條所稱重大國際賽會如下:一、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一)第一類賽事:奧林匹克運動會、帕拉林匹…第4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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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