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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 第3條

給與年功加俸之教師,應於學年終了前一個月,依據教學、著述、研究 推廣服務成績,由各校評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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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