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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2條

各校應建立學生學籍記載表: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學歷、入學年月、所屬院系組、休學、復學、轉系、輔系、雙學位 所 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所授學位、教育部核定學籍情形、家長或監 護人之姓名、通信地址、入學及畢業時相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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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