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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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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第50條
僑生、外國學生、蒙藏生、山地族籍學生、視障聽障學生、派外人員子女 學生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 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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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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