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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第23條

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修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成績優異者或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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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