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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26條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6條
財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者。 三、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四、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五、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帳冊者。 六、拒絕、妨礙或規避檢查者。 七、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八、經費開支不當者。 九、不遵本局監督之命令者。 十、其他違反本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財團於收到糾正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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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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