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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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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8條
財團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本局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 散者,應即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除法律另有規定,應依其捐助章程或遺囑 之規定,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 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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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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