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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30條

財團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報本局許可,並於 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之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 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局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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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