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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44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適當處所標示安全規定,旅客乘車時應遵守站車人員之指導。 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不得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但屬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其與其他運具共用車道部分,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採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除天橋及地下道外,不得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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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