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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52條

第 七 章 罰則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 第五十條第一項或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之處罰,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大眾捷運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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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