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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4條

開發用地由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公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發之。 主管機關與投資人合作開發者,其徵求投資人所需之甄選文件由執行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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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