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 第3條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開發用地:係指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土地開發之土地。 二、土地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與投資人合作開發開發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