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第18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18條
依本法
第二十條
第二項,土地所有人因無法附建法定停車空間,需地機構無法於適當地點興建或購置停車場所替代者,需地機構應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補償土地所有人所受之損害。 前項應予補償無法附建之法定停車空間,依建築法
第一百零二條之一
規定由起造人繳納代金者,應由需地機構代為繳納,但以依
第三條
規定公告期滿後,第一次新建或增建且以公告期滿當日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應附設之停車位數為限,超過部分由起造人自行繳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條
看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