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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第8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8條
依前條協議不成立者,需地機構應報請主管機關徵收地上權。 前項擬徵收之穿越部分,已依都市計畫程序註明捷運系統工程穿越於計畫圖上者,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文件;未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者,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現地勘查有無妨礙都市計畫,並將會勘紀錄連同徵收計畫書一併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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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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