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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4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並記錄之。 前項檢查之實施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必要時得要求營運機構行車人員至指定檢查機構接受臨時檢查,被指定接受檢查之行車人員不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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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