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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 第15條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15條
船舶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上下船舶之無障礙設施: 一、運行資訊標示設施:船名等資訊應以易於識別之文字、圖案、標誌及色彩標示於船舶外部適當位置,以資識別。 二、上下階梯:階梯踏面不得突出,應為平整、堅固、防滑;其與踏面邊緣應有明顯色差,並應設置易於使用之扶手。 三、昇降設備及出入口:供輪椅出入之艙門,淨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其輪椅無法單獨通過者,應設置可供輪椅上下之昇降設備、斜坡板或輔具,並派專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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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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