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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第18條

第 七 章 管理與監督
各交通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依本辦法規定,對大眾運輸業者進行稽查或考核,其所提供大眾運輸工具未依本辦法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者,依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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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與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17條大眾運輸業者應對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之人員,訂定考核及獎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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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