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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受理路 (航) 線別營運補貼計畫申請,經該管審議委員會審定, 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實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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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