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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第13條

業者提出申請補貼之路 (航) 線,主管機關得公告開放此路 (航) 線,業 者不得提出異議。 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提出申請經營之路 (航) 線,自行駛之日起,三 年內不得申請補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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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