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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22條

本部為規劃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相關事宜,並審議學校所報招生計畫、招生規定、招生簡章、招生院、系(科)、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等事項,得召開會議討論。 前項會議成員,應包括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學校代表及機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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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