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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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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