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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第19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9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依旅行業安排之行程旅遊,不得擅自脫團。但因傷病、探訪親友或其他緊急事故需離團者,除應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離團天數及人數外,並應向隨團導遊人員申報及陳述原因,填妥就醫醫療機構或拜訪人姓名、電話、地址、歸團時間等資料申報書,由導遊人員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 違反前項規定者,治安機關得依法逕行強制出境。 符合
第三條
第三款、第四款或
第三條之一
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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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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