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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8條

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導遊人員,不得包庇未具第二十一條接待資格者執行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停止其執行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一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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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