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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第8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8條
依前條規定發給之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三個月。 大陸地區人民未於前項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入境者,不得申請延期。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發給逐次加簽或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一、依
第三條
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且經許可。 二、最近十二個月內曾依
第三條之一
規定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二次以上,且無違規情形。 三、大陸地區帶團領隊。 四、持有經大陸地區核發往來臺灣之個人旅遊多次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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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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