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 第3條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3條

在機場、港口查獲未經許可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權責機關得責由原搭乘航空器、船舶之機(船)長或其所屬之代理人,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遣送離境。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