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 第15條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15條

受收容人病危時,收容處所應通知其親友或保證人。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受收容人死亡時,移民署應以書面通知其親友或保證人處理善後、領回遺物,並支付喪葬費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逕行處理其喪葬事宜: 一、受通知者於書面通知送達後一個月內,未辦理相關事宜。 二、無法通知或書面通知無法送達,且受收容人死亡逾一個月。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