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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8條

受收容人罹患疾病時,應延聘醫師或送醫診治;其罹患傳染病且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時,應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商醫療或傳染病防治事宜。 前項受收容人有住院治療之必要者,收容處所應派員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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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