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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 第7條
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 第7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將指紋檔案備份,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利用。 其他公務機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請求入出國及移民署提供指紋資料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內容及使用目的。但情形急迫者,得以電信傳真方式為之,並於事後補送書面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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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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