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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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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出版品:包括新聞紙(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二、電影…第3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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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