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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11條

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出版品,不得銷售。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且於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出版品申請人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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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