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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對於前條第一項申請案件,認為違反職掌之相關法令規定、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或不符前條第二項公告規定者,應不予許可。 主管機關對於前條第三項、第六項、第八項申請案件,認為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違反職掌之相關法令規定或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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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