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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一句話看懂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範持有或攜帶大陸貨幣進出臺灣的許可條件與相關程序,以維護金融秩序。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6-27・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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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以下稱人民幣),得在本條例
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之限額內,進出入臺灣地區。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超過限額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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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違反前條規定,經相關機關查獲者,其人民幣,移請海關依本條例
第九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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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之限額,不計入攜帶外幣之額度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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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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