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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主管機關得將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之許可及管理事項,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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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