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4條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4條

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