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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8條

第 六 章 認列與衡量
財團法人在決定會計項目之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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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與衡量」的其他條文

第27條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第29條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其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者,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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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