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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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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組織法 第3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整體兩岸關係情勢研判、政策規劃、審議及協調。 二、兩岸文教政策、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三、兩岸經貿政策、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四、兩岸法政政策、法規、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五、關於香港與澳門政策、法規、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六、大陸政策國會聯繫、國內外溝通說明與新聞發布之研擬、規劃、協調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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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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