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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養豬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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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養豬場管理辦法 第12條
大養豬場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有關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依左 列規定處分之。 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者,由所在地縣 (市) 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 治法令有關規定處理。 二、違反建築法規定者,由所在地縣 (市) 主管機關依建築法令規定處理 。 三、撤銷其牧場登記。 四、停止農業動力用電基本電費之減免。 五、由所在地縣 (市) 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函請金融機構暫停其 優惠融資貸款資格。 六、由所在地縣 (市) 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該養豬場停止供 應內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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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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